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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,民工在网络上看到一则 “32 岁女子被指输液过敏,‘黑救护车’转院途中去世” 的新闻。非常令人痛心。
事件经过事件要回溯到 2020 年。
2020年7 月 29 日,32 岁的刘丽丽因风湿病前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,入院诊断为多发性肌炎(抗合成酶综合征)。据其母亲张女士介绍,刘丽丽此前曾在多地治疗,且有头孢类抗生素过敏史,入院时已向护士告知,护士也做了记录。
然而,8 月 2 日上午,医生却给刘丽丽注射了头孢吡肟。当天下午,刘丽丽便出现头痛、呕吐、冒汗等过敏症状,随后病情恶化,于 8 月 3 日中午被送进呼吸科重症室。两天后,医生告知需紧急转院至北京协和医院。
展开剩余78%8 月 5 日上午,一辆标有 “吉大一院” 标识的 120 救护车将刘丽丽转往北京。但在途中,张女士发现随行女医生并非吉大一院的医生,且救护车急救条件匮乏,连氧气瓶都不够用。令人痛心的是,当晚 11:30 左右,刘丽丽在转院途中不幸去世股市策略,此时救护车正行驶在北京市通州区。事后得知,这辆救护车所属的吉林省“仁康急救站”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,是一辆彻头彻尾的 “黑救护车”,而随车女医生也是临时雇佣的。
经当地卫健部门调查,“仁康急救站”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,当初那名随车女医生是该急救站花钱临时雇来的。
2021年9月26日,长春市朝阳区卫康局因其擅自执业作出罚款决定,没收违法所得31350元,罚款130250元。
2021 年,张女士夫妇起诉 “吉大一院” 和 “仁康急救站”,申请鉴定医院诊疗过错及责任。因无尸检报告,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、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均不予受理,夫妇遂撤诉。
2022 年 3 月 2 日,夫妇再次起诉,并申请诊疗过错、因果关系及死亡推定鉴定。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、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因无尸检无法分析死因,均未受理,刘丽丽死因难以认定。但夫妇坚持认为院方用药过敏、救护车无急救条件致女儿死亡,索赔 141 万余元;“吉大一院” 辩称诊疗规范,转运合法且家属签了病危通知单,不应担责。
2023年7月19日,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宣判称,“吉大一院”赔偿约9.1万元,“仁康急救站”赔偿54.6万元。
一审宣判后,张女士夫妻俩和“仁康急救站”均不服,他们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
2024 年 6 月 28 日,长春中院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“吉大一院” 支付赔款,“仁康急救站” 仅付 6.8 万元,仍欠 47 万余元未履行,夫妇于 7 月 16 日申请强制执行。
直到2025年6月28日,此案仍在执行中。
责任方从医院的角度来看,在已知患者有头孢过敏史的情况下,仍然使用头孢吡肟,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医疗规范。医院本应严格遵循诊疗流程,在用药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,特别是对有明确过敏史的患者,更应谨慎选择药物。这不仅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漠视,也反映出医院在医疗质量管理上的漏洞。倘若医院能够严格落实用药审核制度,或许就能避免这场悲剧的开端。
“黑救护车” 的出现则是这场悲剧的另一大关键因素。“黑救护车” 长期在医疗转运市场中野蛮生长,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急救秩序。在这起事件中,“黑救护车” 承接转运业务,却因自身不具备专业急救能力,在转运过程中无法为刘丽丽提供有效的救治。配备的氧气不足,中途两次加氧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,使得刘丽丽失去了最后的生机。
实说观点“黑救护车” 屡禁不止,根源在于正规救护车资源的不足。在一些地区,尤其是需要长途转运的情况下,正规救护车数量有限,难以满足患者需求,这就给了 “黑救护车” 生存的空间。部分患者家属在紧急情况下,为了能尽快将患者转运至更好的医院,无奈选择 “黑救护车”。此外,监管的难度也不容忽视,“黑救护车” 往往通过非法改装、套用标识等手段伪装成正规救护车,在利益的驱使下,不惜铤而走险,在监管的灰色地带肆意妄为。
另外,这起事件也凸显了患者及家属在就医过程中的弱势地位。在刘丽丽病情危急时,家属面对医院的安排和 “黑救护车” 的转运,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能力去辨别其中的风险。他们信任医院,以为医院提供的救护车就是正规可靠的,却未曾料到会陷入 “黑救护车” 的陷阱。
结语32 岁刘丽丽的生命消逝在 “黑救护车” 上股市策略,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。只有政府监管部门、医院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,才能让救护车真正成为生命的 “绿色通道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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